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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一初字第2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罗德林与被告范青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德林,范青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2044号原告罗德林,男。被告范青成,男。原告罗德林与被告范青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吴萍、范金旦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钱湘菊担任记录。原告罗德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青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德林诉称,2015年6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万元,约定2015年7月1日还款,但到期后,被告没有还款意图,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没有归还。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范青成承担。被告范青成未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罗德林表兄弟丁洁与被告范青成系朋友。2015年被告范青成说要做百合生意,由原告表兄弟丁洁介绍向原告借款8万元,几天时间被告便偿还了原告借款。2015年6月19日,被告又说要给百合杀虫,需资金周转一下,向原告借款13万元,原告认为被告还比较守信用,便又借款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12天归还。但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收,被告却一直拖延,并有意躲避。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资料、借条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范青成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理应按约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青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罗德林借款本金1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范青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喜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人民陪审员 范金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钱湘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