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安图县水电供热处与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安执字第469号安图县水电供热处、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安图县水电供热处与被执行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图县水电供热处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立案执行标的1151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8日给付了安图县水电供热处供热管网建设费72294元、利息40331元、其后利息5604.23元、迟延履行利息1874.11元、诉讼费2553元,共计122629.34元,并承担了申请执行费1739元。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5)安执字第469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水电供热处与被执行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审判员  王桂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柴寿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