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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执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德志与被执行人刘砚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志,刘砚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871号申请执行人张德志。被执行人刘砚斌。申请执行人张德志与被执行人刘砚斌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浑民二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刘砚斌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我院调查及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浑执字第8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永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廉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