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1民初15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薛明峰、张秀丽、薛明果、薛明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薛明峰,张秀丽,薛明果,薛明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1505号之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住所地青州市海岱中路2428号。负责人东庆凯,行长。被告薛明峰,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秀丽,女,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薛明果,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薛明高,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被告薛明峰、张秀丽、薛明果、薛明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鲁0781民初150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薛明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存款170000元,现因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薛明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的存款170000元的冻结。代理审判员  郑玉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