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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刑终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李国收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刑终588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国收,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XX镇XX村XX村XX号;2008年4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收容劳动教养1年;200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0年4月因盗窃行为被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北桥分局处收容劳动教养1年;2012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5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国收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沪0115刑初35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李国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李国收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国收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国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国收撤回上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刑初35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素贤代理审判员  于书生代理审判员  秦现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洪佳一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