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城民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温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温某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城民初字第694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刘某某丈夫),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温某某,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温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立强人民陪审员 庄国欣人民陪审员 邹孟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