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民终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杨忠全与李晓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忠全,李晓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1民终2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忠全,男,1983年3月5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王进峰,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龙,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回族,银川市烟草公司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陈良富,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忠全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不开庭审理,并询问了各方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5日,原、被告达成协议,约定被告杨忠全向原告借款200000元,2014年12月之前还清。2013年12月19日,原告向被告提供该笔借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杨忠全及时清偿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至借款结清之日(至起诉之日利息为32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杨忠全承担。原审法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合同关系依法予以保护。被告认可借款的事实,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提供借款后,原、被告间建立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照约定于借期届满后偿还借款。被告抗辩称其已通过案外人吴效钢偿还借款,并提交被告与原告及案外人吴效钢之间的电话录音作为证据以支持自己的抗辩主张。对此原告不予认可,且电话录音中原告及案外人吴效钢未明确表示已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亦无其他证据佐证,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另抗辩称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对此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利息,故对未约定利息的抗辩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据此,被告需自借款期限届满后即2015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利率法院确定为年利率6%。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杨忠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晓龙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年利率6%自2015年1月1日起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李晓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80元,减半收取239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合计3910元,由被告杨忠全负担。宣判后,杨忠全不服提出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上诉人在原审提交了一份录音证据,用于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已通过案外人吴效钢偿还,且有上诉人的通话记录证实该录音是真实的。被上诉人对此证据不予认可,应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而原审中被上诉人并未出庭,所以对相关事实无法核实。二、原审中无法联系证人,现二审上诉人已联系证人来说明事实。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李晓龙辩称,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查明事实明确,上诉人上诉无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查明的事实同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认为其在原审提交的录音证据能够证实其已通过案外人吴效钢向被上诉人偿还借款,但该录音证据中被上诉人及案外人吴效钢均未明确表示上诉人通过吴效钢偿还借款。二审中上诉人又陈述对于吴效钢向被上诉人偿还借款不清楚,其与被上诉人及案外人吴效钢之间形成了债权转让,但无相关证据证实。被上诉人亦不认可三方之间形成债权转让。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780元,由上诉人杨忠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安 宁审判员 王建玲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梦露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