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4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廖雅琴与戴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雅琴,戴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4民初641号原告廖雅琴,女,汉族,1983年10月23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被告戴阳,男,汉族,1981年9月14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雅琴与被告戴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廖雅琴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雅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元(原告已预交),此款由原告廖雅琴自行承担。审 判 员 蒙晓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覃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