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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4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廖雅琴与戴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雅琴,戴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4民初641号原告廖雅琴,女,汉族,1983年10月23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被告戴阳,男,汉族,1981年9月14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雅琴与被告戴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廖雅琴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雅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元(原告已预交),此款由原告廖雅琴自行承担。审 判 员 蒙晓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覃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