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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民辖终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丁建林、王海兵、原审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及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丁建林,王海兵,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民辖终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开发区太行山路21号4楼。法定代表人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建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兵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强。原审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滨路47号。法定代表人不详。原审被告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路15号财盛大厦24楼2401号房。法定代表人成迪平,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丁建林、王海兵、原审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及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港区人民法院(2015)龙北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裁定上诉至本院。其上诉理由:本案不是劳务纠纷,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在海上进行的,请求将本案移送大连海事法院审理。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本案卷宗的相关证据,案由应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裁定确定案由为劳务合同缺乏事实依据。该案施工行为是在海上进行的,依照民事诉讼法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一款(一)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龙港区人民法院(2015)龙北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大连海事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晓芳审判员  周 艾审判员  董百慧二0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符 敏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下列海事诉讼,由本条规定的海事法院专属管辖:(一)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