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安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玲霞、段广辉等与杨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霞,段广辉,杨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李玲霞。原告段广辉。系李玲霞之夫。被告杨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霞、段广辉与被告杨凯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其二女儿段兰兰在廊坊市富士康打工期间与被告认识,并在高孟村租房同居生活。二原告对此知情,段兰兰告诉其母,二人近期时有矛盾,经常吵架。2014年10月16日上午,二原告接到管道局医院通知,其女儿段兰兰发生意外,在医院抢救。原告赶到管道局医院时,段兰兰早已死亡,且被告杨凯被安次区刑警队带走调查。但公安机关未立案处理此事。原告认为杨凯在其女儿死亡事件中有责任,且女儿死亡给二原告带来了精神痛苦。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杨凯赔偿二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应当提供被告杨凯准确的送达地址,其诉状中陈述的被告地址不明确,且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杨凯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玲霞、段广辉对被告杨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及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海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祁靖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