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释重与李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释重,李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3民初1975号原告王释重,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李扬,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原告王释重与被告李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旭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释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扬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口头约定1个月后还款,但被告于2015年12月21日仅还款1万元。2015年1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据》,该借据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还款期限为2016年2月9日。但被告仅于2016年2月7日还款5000元,其余款项未能如期偿还。在原告起诉后,被告于2016年3月9日通过转账归还7800元(其中含2016年2月9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的利息300元),现尚欠借款本金7500元。请求判令:被告李扬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00元及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李扬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3日,被告李扬向原告王释重出具一份《借据》,确认收到借款2万元,该借据还载明“月息2%,需于每月17日前交与出借人,所借款项应于2016年2月9日前全部还清,若本人有任何一个月没有按期足额付息,或累计逾期超过5日的,本人应一次性偿还全部欠款及利息,并自借据出具之日起结清欠款之日止,按20元/日支付违约金”。因被告仅于2016年2月7日还款5000元,其余款项未能如期偿还,原告于2016年3月7日起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并按约支付自2016年2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又,被告李扬于2016年3月9日通过转账方式偿还原告7800元(其中含自2016年2月9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的利息300元),故原告在庭审中将诉求的数额调整为: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00元及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对违约金不再主张。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转账凭证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为证,被告李扬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放弃质证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王释重与被告李扬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被告李扬出具的《借据》为据,被告李扬向原告王释重借款2万元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由于被告李扬在借款后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向原告偿还全部借款,现原告王释重请求被告李扬立即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7500元及支付该款项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释重借款75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扬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旭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洪希文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