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5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丛欣村与滕继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欣村,滕继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5执61号申请人丛欣村。被执行人滕继续。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丛欣村与被执行人滕继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5)乐民三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刘彩兰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庆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