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民初10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唐永祥与山东鑫颖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永祥,山东鑫颖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1097号之一原告:唐永祥被告:山东鑫颖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唐永祥诉被告山东鑫颖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山东鑫颖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泰安市鑫颖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潍坊市奎文区某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百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兴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