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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唐小平申请执行丁小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永平,丁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1执17-2号申请执行人唐永平。被执行人丁小兰。本院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川1621执字第00017-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丁小兰所有的川RBN3**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LE4HG4HB2DL084705),现因申请人唐永平与被执行人丁小兰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丁小兰所有的川RBN3**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丁小兰所有的川RBN3**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LE4HG4HB2DL084705)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