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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郭伟与涿州晟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伟,涿州晟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418号原告郭伟。委托代理人张旗胜,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被告涿州晟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大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长城,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郭伟诉被告涿州晟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涿州市汇元5号住宅小区三期锦绣御景苑的开发商。2014年11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该小区2幢1单元404号房一套,建筑面积为99平米,单价为每平米4700元,合同总价465300元。房款已由原告全部付清。被告直到2015年9月26日才通知原告办理交房手续。被告已构成了违约,应承担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及理由,现原告起诉书中对诉讼请求的事项模糊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时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松青审 判 员  赵 赛人民陪审员  康雅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单克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