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01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马春明与马哈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春明,马哈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01执239号申请执行人马春明。被执行人马哈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春明与被执行人马哈三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哈三已自觉履行(2016)甘2901民初23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2901民初23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文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燕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