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6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北京东圣巨光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北京派蒙森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圣巨光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派萌森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孙向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6311号原告北京东圣巨光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1号院8号楼13层1313。法定代表人任安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鸿飞,北京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派萌森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上万村自吕路东侧500米。法定代表人王艳华,经理。被告孙向福,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圣巨光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派萌森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孙向福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东圣巨光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派萌森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孙向福的诉中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东圣巨光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派萌森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孙向福的财产保全。代理审判员 朱雅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