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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3民初489号原告方某某,女,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丘某某,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方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进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林建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马素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