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3民初489号原告方某某,女,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丘某某,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方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进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林建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马素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