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5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李某、甘某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甘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25刑初3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77年5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浠水县兰溪镇金沙滩村*组。因涉嫌赌博,于2015年10月17曰被浠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浠水县看守所。辩护人黄浩,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199610811457。被告人甘某,小名“狗某”,男,1979年3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79********,汉族,初中肄业,珠宝加工,户籍所在地浠水县兰溪镇戴家洲村*组,住浠水县兰溪镇金沙滩村。因涉嫌赌博,于2015年10月17日被浠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浠水县看守所。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浠检诉刑诉(20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甘某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黄浩、被告人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甘某怀疑被害人邹某在打牌赌博过程中作弊,致使其输掉两万余元。2015年10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邹某住在被告人李某位于本县××沙滩村“温馨旅社”内,李某遂打电话叫住在旅社二楼的邹某到一楼,二人质问邹桁是否在打牌赌博过程中出老千,邹某不承认,二人对邹某进行殴打,威逼邹某出具一张15000元的欠条,邹某拿出1万元现金交与李某,后由李某的姐夫陈某放置在李某家里。后二被告人和邹桁以及陈某、邹某的朋友潘某等人骑摩托车持邹某银行卡到兰溪农行取款未果,返回旅社。二被告人要求邹某再拿出5000元,邹某表示没钱,二人遂将邹某关在旅社一楼,将前后门上锁,由甘某看守。17日上午9点多钟,潘某到兰溪派出所报案,公安民警出警将三人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还了全部赃款。经鉴定,邹某的伤情属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甘某无视国法,采取威胁、殴打等手段,强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本案是由民事纠纷引起,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建议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甘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欠条、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陈某、潘某的证言、被害人邹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殴打等手段,强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实施敲诈勒索过程中,采用非法拘禁手段,并使用暴力致被害人轻微伤,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因赌博纠纷而强索他人财物,无证据证实被害人非法占有其财产,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引起,辩护人关于本案由民事纠纷引起的意见不予采信;二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辩护人前述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可从从轻处罚;被告人甘某在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缴纳)。2、被告人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凌审 判 员 杨宗典人民陪审员 杨学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