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财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权启英与耿明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权启英,耿明利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财保90号申请人权启英。委托代理人耿德信。被申请人耿明利。申请人权启英与被申请人耿明利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权启英以被申请人耿明利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并要求赔偿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因情况紧急,要求对被申请人耿明利价值10万元财产进行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权启英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耿明利名下车牌号为苏C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刘如意名下苏C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三、申请人权启英向本院提交30000元现金担保。保全费1020元,由败诉方承担。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立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 冲注:为避免财产受到损失,被申请人可以提供反担保,法院解除对财产的保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