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401执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伊犁祥钢商贸有限公司与李大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犁祥钢商贸有限公司,李大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401执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伊犁祥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汉宾乡六村三组。法定代表人李小梅,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大宏,男,汉族,第四师六十二团个体工商户,住。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霍垦民初字第4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1月0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01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大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大宏价值5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红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