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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威海中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威海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登市惠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中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威海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登市惠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325号申请执行人威海中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中强,总经理。被执行人威海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永杰,董事长。被执行人文登市惠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永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威环民初字第27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关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情况说明,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威环民初字第2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丛明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