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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施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544号原告施某某,女,1979年3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孙某某,男,1978年5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云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