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执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1)罗立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执95-1号被执行人罗立萍,女,1977年9月4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现因刑事犯罪正在服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杭检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立萍犯诈骗罪一案,本院(2015)浙杭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刑事判决,罗立萍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就财产刑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执行中扣划罗立萍银行存款共计1616元。另查明,罗立萍现因刑事犯罪现正在服刑,经对其本人房地产、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执9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发现被执行人罗立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彰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斯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