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6民初4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姚密英与蓋书明、吴立新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解封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密英,蓋书明,吴立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481号之一原告:姚密英。被告:蓋书明。被告:吴立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姚密英与被告蓋书明、吴立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冀1126民初48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冀T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因原告姚密英与被告蓋书明、吴立新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冀T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