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执字第007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孟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721-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孟某。申请执行人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孟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孟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待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次恢复执行,故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渭城执字第007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