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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2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智忠与赵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智忠,赵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2民初179号原告王智忠,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被告赵峰,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其他情况不详。原告王智忠与被告赵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智忠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 世 敏审判员 王 国 勇审判员 赖 丽 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芷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