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保定市烹饪餐饮饭店行业协会与被告河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名誉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烹饪餐饮饭店行业协会,河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117号原告保定市烹饪餐饮饭店行业协会,住所地保定市。法定代表人孟兰英,该行业协会的秘书长。委托代理人张严明,河北金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于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鑫,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马军辉,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烹饪餐饮饭店行业协会与被告河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名誉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保定市烹饪餐饮饭店行业协会撤回对被告河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保定市烹饪餐饮饭店行业协会承担。审 判 长 寿志敏代理审判员 许 烁人民陪审员 李军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泽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