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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执字第9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宋桂霞与张忠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桂霞,张忠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奎执字第944-1号申请执行人宋桂霞。被执行人张忠孟,无业。本院作出的(2013)奎民一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本院查封的张忠孟名下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号楼3-402(房产证号为潍房权证市属字第号)房产一套作出评估(评估价值为684641.00元)。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潍坊广元拍卖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12月11日(第一次的拍卖参考值为人民币684641.00元)、2016年1月28日(第二次的拍卖参考值为人民币650410.00元)、2016年4月7日(第三次的拍卖参考值为人民币585370.00元)对查封房产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均出现流拍。三次拍卖流拍后,2016年4月7日潍坊广元拍卖有限公司将标的退回我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三次的拍卖保留价585370.00元接受该房产,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忠孟名下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号楼3-402(房产证号为潍房权证市属字第号)房产一套作价585370.00元,交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宋桂霞(公民身份号码:)抵偿债务。二、申请执行人宋桂霞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韩 冰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慧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