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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朱喜与孟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喜,孟新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82民初759号原告:朱喜,男,1985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被告:孟新军,男,1971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原告朱喜与被告孟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喜及被告孟新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孟新军偿还我借款50000元。事实和理由:孟新军以生意周转为由,于2015年11月22日从我处借款50000元,约定于2016年10月份还款,孟新军当日向我出具借条1张,孟新军未能如期还款。孟新军未到庭亦未答辩。朱喜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孟新军于2015年11月22日出具的借条1张,借条注明:“今借朱喜现金伍万元正(小写¥50000元正)2016年10月份还清借款人孟新军”,到期后,孟新军未偿还。本院认为���孟新军于2015年11月22日从朱喜处借款50000元,约定有还款期限,孟新军当日出具借条1张,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孟新军应按照借条内容偿还借款,朱喜的诉求于法有据。综上所述,孟新军应偿还朱喜借款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新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朱喜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被告孟新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