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终1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伍琼芳、何文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伍琼芳,何文岭,陈永昌,李君好,陈隆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18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伍琼芳,女,汉族,1964年1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文岭,男,汉族,1954年9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永昌,男,汉族,1966年2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君好,男,汉族,1967年6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隆琼,女,汉族,1968年7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伍琼芳、何文岭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5)锦江民初字��2698号民事判决与被上诉人陈永昌、李君好、孙隆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伍琼芳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上诉费申请,故本案按伍琼芳、何文岭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伍琼芳、何文岭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婧杰代理审判员 陈良谷代理审判员 姚 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