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石尚起与王宪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尚起,王宪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保38号申请人石尚起,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高唐县。被申请人王宪锋,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茌平县。申请人石尚起与被申请人王宪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宪锋所有的鲁PXXX**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在二O一六年四月十八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申请人30日内向法院起诉,该查封期限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申请人应在该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该案所在庭室递交续封申请,逾期不申请,该保全措施将自行解除。被申请人王宪锋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30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其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