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81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杨仁高、蒋秋香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仁高,蒋秋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281财保34号申请人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龙标大道。法定代表人易尧,局长。被申请人杨仁高。被申请人蒋秋香。申请人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被申请人违法生育的行为,原洪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其作出行政征收决定。现因被申请人可能逃避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杨仁高的银行存款37624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袁 勇审判员 黎建华审判员 刘小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寓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