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成都华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樱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华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四川省樱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8号原告成都华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陈爱平,系成都华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密,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娇,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樱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那剑。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华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樱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华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华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华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9元,由原告成都华希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