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刘玉厚与李延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厚,李延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143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厚,住四平市。被执行人李延武,住梨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厚与被执行人李延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刘玉厚收到全部执行款1652元(化肥种子款992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二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东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