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37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7民初17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进生,农民。被告:秦某,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刘进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11年04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二〇一一年农历腊月初六,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原被告在博野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证。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感情不和,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争吵。婚后原被告没有子女。二〇一五年农历正月初五,被告秦某离家出走,至今具体下落不明。2015年07月份,被告秦某骗取了原告王某款6000元,当时原告王某打款到被告秦某的银行卡上。现原告王某要求离婚,要求被告秦某返还款6000元。被告秦某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04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二〇一一年农历腊月初六,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原被告在博野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证。二〇一五年农历正月初五,被告秦某离家出走,不知去向。之后,原告王某多方查找被告秦某仍无下落。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没有生育子女。2016年01月04日,本院受理原告王某的离婚诉讼。2016年01月07日,本院依法向被告秦某公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司法公开事项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2016年04月11日,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坚持离婚,暂时放弃要求被告秦某返还款6000元的诉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彼此了解时间不长就开始共同生活,婚姻基础薄弱。虽然两人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具有了合法的夫妻关系,但是期间双方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经原告王某多方寻找被告秦某,被告秦某仍下落不明。现原被告彼此已不能履行婚姻义务,夫妻关系的维持已没有任何意义。又经本院公告查找仍无被告秦某的下落,本院只能依法缺席开庭审理。现原告王某坚持离婚,本院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王某的离婚请求,本院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秦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人民币,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文杰代理审判员  孔巍巍陪 审 员  代凯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兰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