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2民申第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王某甲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王某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申第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某甲再审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王某甲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新红检民(行)监(2016)41070200001号检察建议,建议本案再审。本院认为:王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宋静慧审判员 耿 瑞审判员 吴行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