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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2民申第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王某甲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王某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申第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某甲再审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王某甲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新红检民(行)监(2016)41070200001号检察建议,建议本案再审。本院认为:王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宋静慧审判员  耿 瑞审判员  吴行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