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法民三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王国金与郝兴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金,郝兴臻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法民三初字第310号原告王国金。被告郝兴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金诉被告郝兴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国金未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国金负担。审判长  杜云昆陪审员  崔俊华陪审员  吴邦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庆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