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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湖北诤如铁律师事务所与武汉财富兴园置业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诤如铁律师事务所,武汉财富兴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654号原告湖北诤如铁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余翔,主任。委托代理人黄灿,湖北诤如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财富兴园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胜兵。原告湖北诤如铁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武汉财富兴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屠俊霞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湖北诤如铁律师事务所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财富兴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诤如铁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诤如铁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湖北诤如铁律师事务所已预交),由原告湖北诤如铁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屠俊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 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