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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2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徐远菊与徐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远菊,徐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295号原告徐远菊。被告徐永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远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徐远菊负担。审判员  刘丛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