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曾宪华与曹海、欧阳秋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宪华,曹海,欧阳秋璞,王帅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470号原告:曾宪华。委托代理人:黄勇、杜乾,系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曹海。被告:欧阳秋璞。被告:王帅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宪华诉被告曹海、欧阳秋璞、王帅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宪华以被告曹海已经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宪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宪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元(已缴纳),由原告曾宪华承担。审判员 王海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宝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