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执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九根、李金莲等与江西风驰新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九根,李金莲,李春芳,江西风驰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保368号申请人李九根,男,194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新余市。申请人李金莲,女,1956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新余市。申请人李春芳,女,1977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新余市。被申请人江西风驰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558455645。法定代表人钟六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九根、李金莲、李春芳与被申请人江西风驰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九根、李金莲、李春芳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风驰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1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九根、李金莲、李春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风驰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1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华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