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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桥执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周子丰与朱福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子丰,朱福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桥执字第560号申请执行人周子丰,男,蒙古族,1958年3月3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北兴隆街万树园小区9号楼4单元208号,身份证号132623195803030555。被执行人朱福海,男,汉族,1967年5月6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老西营村。本院在执行周子丰与朱福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子丰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少春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傅再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