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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1409号原告:刘某,女,生于1984年4月25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马龙。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1年5月18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解决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解决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长 陈惠君二○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雅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