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终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光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牛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光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牛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10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光全,男,汉族,1943年3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牛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沙湾路*****号。负责人曾卫国,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光全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4)金牛民初字第6255号民事判决与被上诉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牛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张光全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上诉费申请,故本案按张光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光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婧杰代理审判员 陈良谷代理审判员 姚 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