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民终1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学海与扬州永旺羽绒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学海,扬州永旺羽绒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民终12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学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永旺羽绒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宝应县城南工业集中区莲花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荣琴,经理。上诉人张学海因与被上诉人扬州永旺羽绒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6年3月2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莫俊秀代理审判员 曹 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