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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吴克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克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5刑初31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克祥,无职业。1984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5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1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汉阳区看守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6)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克祥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克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吴克祥在武汉市汉阳区金龙路,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塑料袋装红色片剂毒品一包、塑料袋装红色片剂毒品一颗及白色晶体颗粒毒品若干贩卖给李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武汉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毒品均为甲基苯丙胺,共净重0.41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克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办案说明,物证照片,证人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人员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毒品检验鉴定书及被告人吴克祥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克祥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数量共计0.4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克祥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克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克祥还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克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克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先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文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