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2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段瑞雪、李玉清申请执行王连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瑞雪,李玉清,王连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2046号申请执行人段瑞雪,女,29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申请执行人李玉清,女,88岁,汉族,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连福,男,64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段瑞雪、李玉清申请执行王连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前民初字第3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