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02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2030号原告赵某某,女,1987年12月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被告刘某某,男,1987年12月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受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