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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3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玉林与张勤潇、王娇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林,张勤潇,王娇莲,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3251号原告:陈玉林。委托代理人:林金辉,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勤潇。被告:王娇莲。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东辉南路153号。负责人:谢宗卫。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林诉被告张勤潇、王娇莲、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勤潇、王娇莲、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勤潇、王娇莲、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的诉讼,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林撤回本次起诉。本案受理费764元,减半收取382元,由原告陈玉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艇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项路垚